南京林业大学招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南京林业大学招标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组织架构和招标基本原则(一)招标工作委员会在正、副主任委员领导下展开工作
(二)招标工作委员会是全校招标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监督、指导、协调全校招标工作;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招标工作委员会常任委员
(三)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招标工作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
(四)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范围第三条 除第四条规定外,应进行招标
招标适用范围是:使用公有资金和校属单位自筹资金采购、修建、服务等经济活动;价值三万元(含)以上项目,包括:(一)各类仪器设备、物资、建材、图书、教材、学生公寓用品、服装、软件等采购项目
(二)修缮基建、装饰装潢、园林绿化、安装调试等工程项目
(三)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大中型仪器设备定点维修单位或场所确定等
(四)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委托招标市场招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
第四条 以下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一)抢险救灾期间的应急工程及用料可不进行招标
抢险救灾结束,由本工程项目招标项目管理部门起草书面说明,由招标工作委员会常任委员单位传阅会签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查批准
(二)涉及技术保密的科学研究或试验工程,经项目组申请、科技处签署意见、招标项目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招标工作委员会常任委员会签、招标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不进行招标
(三)其他应招标项目,凡申请免于招标的,由经手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批示、招标项目管理部门批示、招标工作委员会常任委员会签、经招标工作委员会主任批示,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方可不履行招标程序
第五条 学校主体管线维修项目和三万元以下项目(一)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