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文件 宁建工字〔2007〕32 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 00 七年三月六日 抄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 抄送:市建委 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本市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郊区、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所监督范围内的建筑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第七条 一个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
每一个工程项目配备至少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30 层以上(含 30 层)或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应配备设备安装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
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承担 2 个项目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应设立总监代表,总监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