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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XXXX年)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XXXX年)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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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参见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http:/sfms.szns.gov.cn)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 年)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努力打造深圳“双中心”,加快形成与城市中心区相匹配的经济、科技、文化等综合功能,建设宜居宜业的国际化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鼓励、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促进创新驱动和提升全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第三条 设立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作为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的决策审批机构。根据对扶持类别、范围和对象的不同侧重,专项资金下设节能减排、经济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工作、绿色建筑、文化产业发展等六个分项资金,区发展改革局、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人力资源局、住房建设局、文产办分别为六个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与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相关的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就各分项资金的撤销、新设、合并及修订、调整提出方案,经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印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具体包括评审类资助、核准类资助和专项类资助。评审类项目适用择优淘汰原则;核准类项目适用普惠性原则;专项类项目适用一事一议原则。各类申报项目的性质、条件、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等,以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项目完成前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以下简称“事前资助项目”),应与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在项目完成后申请获得的专项资金,应视同其自有资金,由申请单位依法依规安排使用;对单位获得的奖励类资助,主管部门可根据奖励性质对资金的安排使用提出指导性要求。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一)各主管部门对下一年度产业发展目标进行预测,编制下一年度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二)区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结合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和经济发展目标,提出专项资金预算总规模和各分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一并纳入区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三)各主管部门依据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在批复的分项资金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制定分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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