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_第1页
1/13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_第2页
2/13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_第3页
3/13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 年 11 月 3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1 号发布)1996 年 12 月 25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66 号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所属行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一)农、林、牧、渔、水利业及其服务业; (二)工业; (三)地质普查和勘探业; (四)建筑业; (五)交通运输业; (六)邮电通讯业; (七)商业; (八)公共饮食业; (九)物资供销业; (十)仓储业; (十一)房地产经营业; (十二)居民服务业; (十三)咨询服务业; (十四)金融、保险业; (十五)其他行业。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按照第二条所列行业或者下列所属行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一)公用事业; (二)卫生事业; (三)体育事业; (四)社会福利事业; (五)教育事业; (六)文化艺术事业; (七)广播电视事业; (八)科学研究事业; (九)技术服务事业。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按第二条或者第三条所列行业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 (四)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 (五)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六)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第八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