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项目合作协议甲方:姓名,身份证号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占总投资额的70%;乙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占总投资额的30%;(二)双方以方式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四)饮食店经营连续亏损3个月,双方协商是否需追加投资,甲乙双方继续按上诉比例出资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饮食店盈余甲乙双方平均分配
每月底扣除成本费用(包括租金,人工,水电等)及周转资金(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按照账上流动资金%比例预留周转资金)后如有盈余则当月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分配比例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双方合作人同意;2
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
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