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办发[2007]30 号青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山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山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八月十三日青山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明确相关政府工作部门及企业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职责,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全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将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南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l.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 30 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 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 5 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 1、2 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 1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的; (4)1、2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