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和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全体股东的意愿,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提供有关人才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才供求信息;办理人才求职登记和人才推荐;组织人才招聘、寻聘、智力开发活动;劳务派遣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期限: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设立之日起二十年
第七条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认缴资本额享有所有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方式、出资额、权利、义务第九条公司出资人为公司的股东
第十条公司股东有以下权利:(一)出任公司执行董事;(二)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三)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四)优先认购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五)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六)公司解散时,收回剩余的财产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有以下义务;(一)按时足额缴纳所有认购的出资;(二)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三)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有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四)依法转让出资:(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录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