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10%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公司实收资本为万元人民币,是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十一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