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深圳市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区路号楼层室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国内及境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在境外的投资活动及在境内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子公司,须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
此外的投资活动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个,名称与住所如下:股东名称住所注册号或身份证号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股东权利受到公司侵犯,股东可通过董事会书面请求公司限期停止侵权活动,并补偿由侵权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如公司经法院或公司登记证实公司未在所要求期限终止侵权活动,被侵权的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退股,其所拥有的股份由其它股东协议摊派或按持股比例由其它股东认购
第三章注册资本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