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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的租赁合同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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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的租赁合同 5 篇租赁合同 篇 1 我国《消防法》第 10 条第 3 款规定:"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该法 第 12 条还规定:"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开业。"所以规定针对的是公众聚集场所的开设者或者经营者提出的,而非针对开设、经营者之外的房屋出租人的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处罚的对象也是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经营者而不是房屋出租人。此外,承租人承租房屋的用途不同,决定着该房屋应当具备的消防安全设施的状况也不一样,承租人完全可以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承租并准备用于经营住宿、餐饮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房屋增设消防设施,使其符合保证消防安全的要求。所以,租赁合同的效力与出租房屋是否必须经过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本身没有必定联系,除非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将租赁合同标的物经消防验收合格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 20xx 年 3 月 4 日就此问题作出批复,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 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租赁合同 篇 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茶园承包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包甲方位于亩。该茶园位于,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二、乙方承包经营期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止。 三、甲方每年收取乙方承包费/亩,收费日期为每年的月日之前。 四、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必须提供乙方经营茶园的合法手续。 2、甲方必须提供种植茶园的新技术。 3、甲方对乙方经营有监督的义务。 五、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乙方必须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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