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用的租赁合同合集五篇租赁合同 篇 1 1、租赁物所有权变动 (1)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
这里所有权变动的情形包括买卖、继承、赠与等
(2) 承租人没有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
假如承租人已明确表示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则不发生所有权与租赁权的冲突问题
租赁物所有权变动后,新的所有人取代原有所有人地位而成为新的承租人
原出租人因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而退出出租人地位
承租人应依照原租赁合同向新的所有人履行义务
2、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指一物之上抵押权与租赁权同时存在,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哪个权利效力优先的问题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有两种情形: (1) 租赁权发生在先,抵押权发生在后
对此情况《担保法》第 48 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面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担保法解释》第 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继续有效
” (2) 抵押权发生在先,租赁权发生在后
《担保法解释》第 66 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假如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假如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 3、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相冲突的处理原则 《民法通则》第 78 条第 3 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假如按份共有人将出租的共同财产中的自有份额转让时,即发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
一般地讲,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更为优先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