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用的车位租赁合同 6 篇车位租赁合同 篇 1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位于舜泰广场 2、6 号楼北地上临时停车场,共计 42 个停车位出租给乙方作为车辆停放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内容,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包月使用: 1、使用期限 壹 年,自 20xx 年 07 月 02 日起至 20xx年 07 月 02 日止。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将该车位交付给乙方使用。 2、使用期限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乙方应在租期届满前 30 日向甲方提出续租的书面申请。 3、使用期满,甲方决定提前收回所出租车位的,应提前 30 日书面告知乙方,保持车位的完好状态,交还甲方。 二、包月费、押金及支付方式; 1、包月费用标准为 160 元/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为 :一年付 。 2、包月费用每 壹年 支付一次,于付款月起用日 10 天前支付下一次包月费用;本合同有效期内包月费用不予调整。 3、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全部包月费用共计 80640 元(大写捌万零陆佰肆拾元整)。 4、包月使用期内每个车位蓝牙卡押金为 100 元/车,由甲方开具卡押金收据,使用期满后如不继续使用则甲方退还乙方全部押金。(备注:如蓝牙卡丢失,押金概不退还。) 三、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提供车位作为车辆停放使用,否则,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包月费的 0.1%作为违约金。逾期达十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迟期间包月费总额的 30%作为违约金。 2、如甲方需提前收回该车位的,甲方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据此解除合同的,按实际日期计收使用费用。 3、在使用期间,自然损坏产生的场地维修及检修费用由甲方支付,人为损坏(包括乙方损坏)场地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责支付。 4、甲方仅负责向乙方提供停泊车辆使用地的场地,甲方对乙方的车辆不承担任何保管责任;如乙方所停泊的车辆有任何损失或被人为损坏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四、乙方责任及义务: 1、在租赁期内,乙方除将所使用车位用于停车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车位,乙方已交的包月费不予退还。 2、乙方必须将车辆按车位停泊好并做好防盗措施,如发生任何车辆遗失或损坏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包该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