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适应企业体制机制改革需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企业是经方山县乡镇企业管理局批准成立,由投资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为:。企业住所:。第三条企业的宗旨是:发展商品生产和服务业,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调整本村产业结构,合理利用本村劳动力;支援本村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增加国家财政和农民的收入;积极为大工业配套和服务。第四条企业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劳动保护,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企务公开。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第二章经济性质第五条企业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第六条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第三章注册资金及其来源第七条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资金来源由企业投资者村以货币形式出资。第四章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第八条企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五章组织机构及其职权第九条企业所有者为投资该企业的村集体组织,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村集体范围内的全体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第十条企业所有者依法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形式、厂长(经理)人选或者选聘方式,依法决定企业税后利润在其与企业之间的具体分配比例,有权作出关于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申请破产等决议。企业所有者应当为企业的生产、供应、销售提供服务,并尊重企业的自主权。第十一条企业所有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形式;(二)决定厂长(经理)人选或者选聘方式;(三)审议批准企业的章程;(四)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决定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2(六)审议企业转让出资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七)作出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和清算等决议;(八)对企业的财产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企业设立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表决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二)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三)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监督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对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四)听取和审议年度厂长(经理)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章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3第十五条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全面负责,代表企业行使职权。厂长(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方式和人选由企业所有者决定。第十六条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一)组织实施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三)拟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四)拟定企业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企业具体管理办法;(六)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法定代表人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接受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二)组织职工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和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