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第一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南宁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住所:
第四条申报的经营场所(同一行政辖区):1
第五条主营项目类别(请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填写)第六条具体经营项目(请在完成具体经营项目生成操作后,按手机收到的确认信息填写):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第七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八条股东姓名(名称,不填写证件号码)、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或缴资期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1名称(万元)(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填写缴资期数:第一期、第二期……)第九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一、股东的权利:1.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2.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3.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2.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4.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25.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