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项目招商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平坝经济快速、健康进展,稳步推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对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程序化、法律规范化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高新区管委会综合办、黔中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县进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经济贸易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审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投资促进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县招商引资项目评估审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投资促进局,由县投资促进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审定和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章入驻程序 第三条项目接洽。客商到平坝考察洽谈,引资单位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投资促进局)报告,由领导小组会同引资单位牵头组成洽谈组,负责跟踪洽谈工作。重大项目的引进,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条项目资料审查。与客商进入实质性洽谈前,必须对洽谈的项目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投资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项目属特许行业类的,需提供行业许可证。 第五条项目初审合格后,由领导小组提出项目初选址;重大项目或重要地块的选址需提交县委常委(扩大)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方能确定。 第三章入驻条件 第六条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政策,符合我县总体规划布局要求,符合节能降耗、绿色环保、循环经济和各类强制性指标的有关要求(煤矿等采掘业除外)。 第七条项目投资企业应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且在平坝县境内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第八条入驻园区工业项目(标准厂房除外),年销售收入应在2000 万元以上或项目年纳税总额达到 50 万元以上或每年亩均税收2.5 万元以上。 第九条符合行业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 第四章合同约定 第十条县投资促进局负责制作招商引资法律规范合同文本,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一条招商引资合同应明确以下具体内容: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建设周期、建设内容、投资强度、甲乙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招商引资合同签订前,除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预审外,需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凡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含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