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租赁经营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订立合同双方: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及其合伙人,以下简称承租人
第二条、根据出租人的公开招标和承租人的投标与答辩,经过评标委员会的最后评标,及其合伙人被确定为中标承租人
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依据招标标底所确定的基本内容,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厂租赁经营后,仍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不改变原来的政、税收渠道
第四条、厂租赁经营后,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法令
第五条、厂的经营范围和产品方向,原则上应符合行业的点和进展规划
第六条、厂租赁经营后,应成为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负盈亏、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进展能力的法人
第二章、租赁期限、财产和租金 第七条、厂租赁经营期限为____年,即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八条、厂共有财产____元,其中:固定资产____元,流动资金____元
租给承租人自主经营
第九条、租金定为____元,分____年缴纳
第十条、租金于应交年度的年后三十日内,由银行划拨,一次付清
第十一条、出租人为了____厂进展需要,将租金收入返回承租人,作为扩大生产的资金,应当相应增加租金
承租人应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承租人对租赁的固定资产,应提取不低于____%的折旧基金和%的大修理基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厂租赁经营前的债务,由出租人清偿
第十四条、承租人用个人所得对____厂投资,产权归承租人所有,租赁期满后,可以带走,也可以折价给下一个承租人
第三章、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承租人的权利 第十五条、承租人是____厂租赁经营期间的法定代表人和当然厂长,合伙租赁的承租代表人为法人代表和副厂长
第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的财产有完全的使用权
第十七条、承租人对____厂的经营有完全的自主权
第十八条、承租人对____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