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承诺书工程建设承诺书 1 工程名称:批文号: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工程地址:总投资: 结构类型:建筑面积: 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 甲方名称:宁波市城建档案馆 地址:宁波市长春路 4 号 联系电话:87302712 邮编:315010 乙方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邮编: 联系人: 第一条承诺书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令第 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 90 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114 号《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就工程竣工档案移交签订本承诺书
第二条移交范围和要求: 移交本项目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及墙外工程(含道路、管线等)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
列入移交范围的竣工档案应是原件,并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法律规范》(GB/T5032820xx)要求组卷,确保档案完整、齐全和准确
第三条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档案应在工程项目正式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移交,遇特别情况不能按期移交的,经甲方同意,可适当推迟移交日期,最迟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四条甲方承诺: 1、向乙方提供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负责对乙方档案管理人员和工程档案的形成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2、收到乙方工程档案验收通知后,及时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档案验收整改意见,预验收符合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工程竣工档案审核合格后发给《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
3、移交工程竣工档案时,应出具《城建档案移交书》
4、甲方可受乙方的委托对其档案进行组卷装订和其他综合服务,收费可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乙方承诺: 1、乙方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城建档案工作,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编写、保管、整理,按移交的要求做好移交工作
2、工程项目正式竣工验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