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公共体育设备监管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推动全民健身事业的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和《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领导 公共体育设施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兴建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在公园、绿地、广场、新建小区、老小区整治过程中配套建设以及社会捐赠的,旨在为广阔市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的公益性体育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力度,调动社会力量参加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
二、属地管理 公共体育设施实行“属地管理”
由各级人民政府建设的,包括国家级、省级全民健身工程,省、市体育部门在“万村工程”、“体育惠民工程”和新建小区、老小区整治过程中配套建设以及其他社会捐赠的公共体育设施,由该设施所在地的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具体的管理部门
向市民开放的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由该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
公园、绿地、广场等场所的公共体育设施,由该场所的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三、明确职责 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保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管理所需经费;建立备案制度,对辖区内有关单位自建和捐建的体育设施进行备案;建立考评制度,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列入对街道(镇)的目标工作考核内容;强化督查,对辖区内公共体育设施定期检查,做好器材维修、保养工作;建立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人员队伍,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市体育主管部门:指导全市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负责全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全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数据库,向市民提供健身咨询服务;筹措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管理经费;负责制定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具体的管理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