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立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导语:我们一直在说,老有所依,老年人一直是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以下是 CN 人才网搜集整理的关于广东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的信息,欢迎阅读。 上世纪九十年代,广东省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目前,全省 60 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为 1193.9 万,占人口总数的13.4%。其中,城乡低保家庭老年人为 47.4 万,农村五保供养老年人 24.1 万,80 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为 187 万。老年人群体呈现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的趋势,失能、半失能老人照料供需矛盾日渐突出,迫切需要社会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 为切实减轻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负担,帮助他们提高养老支付能力,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进展,深化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进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省民政厅、财政厅和老龄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24〕57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在 2024 年底,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补贴对象。定位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特困人员中 60 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低保家庭中 60 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80 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 1.5 倍以内)中 60 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 发放标准。原则上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的 60 周岁及以上轻度失能老人按不低于 100 元/月人、中度失能按不低于 150 元/月人、重度失能按不低于 200 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 80 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按不低于 60 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 1.5 倍以内)中 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按不低于 60 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制定统一的补贴标准,也可由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审批程序。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