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机械租赁合同(合集 15 篇)建筑机械租赁合同 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平等、互惠、自愿的前提下,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提供的租赁机械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附件: 二、乙方租赁甲方设备,每月每台租赁费壹万柒仟元(¥17000 元)
自调试合格交付使用时开始收取租赁费,报停时止(报停时必须结清租赁费),租赁费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一次,乙方假如不按期缴费,甲方有权停机或拉回设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并有权终止合同
三、乙方负责安装、拆卸、运输、装卸车费、汽车吊费、塔吊升节、附着安装等费用,如乙方委托甲方代理以上事项,则付给甲方相应费用每台壹万玖仟元(¥19000 元),一次性包干
四、因业务需要租赁时间每台不少于 120 天,少于 120 天按 120 天收费,多于天按实际天数收费
五、甲方提供完好的塔机,保证配件齐全
甲方提供本设备的有关资料和证件,由甲方负责报检,乙方协助甲方报检
六、甲方提供塔机的基础图,乙方负责基础的制作及预埋地脚螺栓,乙方需要甲方提供螺栓时,乙方支付甲方螺栓款每套壹仟伍佰元(¥1500 元)
七、设备交付使用后,若电器、钢丝绳、限位器、电机的损坏及其他部件的损坏,一个月内由甲方负责,一个月后乙方承担配件的更换费用
八、塔吊司机及信号指挥由乙方提供
在操作工程中所聘司机及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保证该设备操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转,如出现问题,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九、租赁期间乙方不得转租、抵押、丢失该设备,否则一切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十、使用结束时,乙方提前十天向甲方报停,由甲方到现场试车合格后,双方签字,方可拆除
十一、乙方通知甲方报停时,必须结清租赁费,否则甲方不予乙方报停,并按违约每天租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