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会计委派制的观点及措施1 财务会计委派制的理论依据1
1 我国《公司法》第 4 条规定:“公司股东……享有……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 46、112 条又规定由董事会聘任或解骋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酬劳事项
《会计法》第 7 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这些法律规定为实行财务会计委派制奠定了法律基础
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因国家是唯一的股东,股东可选举和更换董事,董事会又可聘任财务负责人,因此,财务负责人就可由国家委派
对于国有控股公司,因国家是最大的股东,享有绝对的决定权,实际上也掌握着财务负责人的委派
因此说,财务会计委派制是所有者的监督行为,而不是行政干预,它是有法律根据的,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
当然,为了防止国家委派的财务负责人被架空,还需要委派主要岗位的会计人员,这就必须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了
2 财务会计委派制适应了会计的职能
会计具有反映职能和控制职能
反映职能是指会计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结果进行的反映,是受托人表明受托责任完成情况的汇报说明,也是委托人了解受托人受托责任完成情况的媒介
控制职能是指会计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进行的控制,以保证生产经营目标得以实现,受托人的受托责任得以完成
因此,会计人员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财务会计人员,主要负责会计反映;另一部分是管理会计人员,主要负责会计控制
对于财务会计人员,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最好是由所有者委派或聘任
3 财务会计委派制是治理“内部人控制”的一种有效办法
在目前“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的情况下,会计人员很难按会计准则的要求记帐
在现实情况下,会计人员既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又无法参加企业的理财活动
有人认为,实行会计委派制会使会计人员无法参加企业的理财活动,是只见其一,不见其二
不管怎样,实行了财务会计委派制后,最起码可以解决危害极大的会计信息失真这一难题,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