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作风建设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对影响作风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能,保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便民、高效实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吉安市优化进展环境奖惩暂行办法》《中共委、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进展环境,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指全县推行和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以及其他具有公共社会管理、服务职能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遵守工作纪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遵守机关作息时间,上班迟到、早退或无故旷工的; (二)不按要求参加会议或无故缺席会议的; (三)会议期间在会场发生手机响铃、打接电话、随意走动、大声喧哗等扰乱会场秩序的行为,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工作时间串岗闲聊、吃零食、带小孩以及其他影响机关形象的; (五)工作时间从事打牌、下棋、玩游戏等娱乐活动,以及看视频、听音乐、网络聊天、上购物网站、查询和买卖股票、基金等证券产品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擅离岗位、擅离职守的; (七)违反组织原则,对应当逐级反映的问题,擅自越级反映的; (八)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 第五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以及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印发的文件、会议纪要、督办单等确定的事项,抵制或变相抵制、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或影响营商环境的; (二)制定、违反法律法规或上级党委、政府方针政策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或做出不切实际的各种承诺,导致国家、集体和企业利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继续施行已宣布废止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或者使用虽没有废止但其中已经自然失效的条款规定,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滥用职权,干预生产经营者或者管理服务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