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合伙协议书律师合伙协议书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___ _市__路身份证号: ___ _市__路身份证号: ___ _市__路身份证号: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__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___ _万元_%; ___ _万元_%; ___ _万元_%;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
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
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
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
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
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
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
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
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
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
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
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 N 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权为: 制定本所的长期进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