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层、中级、高级、最高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范围具体是哪些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
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
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根据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里的重大涉外案件指的是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除此之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还有: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中确立了海事海商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 1—2 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