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8 篇房屋买卖合同 篇 1 张某与李某、吴某于 20xx 年 5 月签订《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吴某自愿将坐落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拆迁安置房屋转让给原告,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价格为 100 万元;张某按约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李某、吴某房款,李某、吴某出具收条并捺印,同时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物业管理费发票、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初装费、燃气设施安装费等材料交给原告
同时,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张某入住系争房屋
后 20xx 年年底张某联系办理房地产权证时,李某、吴某却称当初是向张某借款 100 万元,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也是被逼签的,只是作为担保,因为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便向他们提供动拆迁协议、电费、燃气费、水费等各种交费证明原件
而其他被安置的三个人表示拆迁分得多套房屋,该套只是同小区其中一套,又称拆迁事宜一直系李某、吴某办理,出售的事情没有经过他们的同意
现张某主张协助办理过户义务,而李某等人起诉张某要求法院确认购房合同无效,返回房屋
法院认为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有效,支持张某诉求,判决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驳回了李某等人的诉求
拆迁安置房屋买卖时,因为尚未领取房产证,无法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这就为日后纠纷产生留下隐患,而加上房价飞涨,不断出现卖房人变卦,买房人起诉的情况
对此,上海资深房地产律师杨东表示,本案也是比较典型的拆迁安置房屋买卖纠纷
就本案而言,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吴某签订的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认定合同效力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而上海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被允许上市交易之前的 3 年内不得转让、抵押的政策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