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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天民二终字第0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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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天民二终字第 00011 号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天民二终字第00011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辉,女,汉族,四川省铜梁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英利,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 68212 部队。 负责人周少军,该部队部队长。 原审被告王玲,女,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 上诉人罗辉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 68212 部队(以下简称 68212 部队)、原审被告王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4)麦民二初字第 4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我院受理后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辉的委托代理人王英利,原审被告王玲到庭参加诉讼,68212部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24 年 1 月 1 日,王玲以天水伟创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以下简称伟创公司)名义与 68212 部队(甲方)订立《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座落在天水市麦积区陇昌路 031 号的 37 间房屋整体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用途为房屋整体出租管理使用,租赁期限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租金 370000 元,按年结算,于每年的前十日内交付。乙方对所承租的房屋在不影响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确实需要进行改造、装修或者增扩设备,或在承租的场地上新建、添建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自理,权属归甲方所有,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时,必须无偿移交甲方,不另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各分租户转租房屋时,在不违反甲乙双方原约定的权利义务前提下,需经乙方上报甲方同意。租赁期满时,乙方负责对自行出租的租户进行清退,对其他拒交房屋的承租户,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清退。2024 年 12 月 31 日乙方必须主动与甲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不及时办理,超出时间按年租金的 300%计收,并交纳违约金 20000 元。同日,王玲(甲方)将以伟创公司名义承租的 37 间房屋中一楼自南向北第八、九间转租给罗辉(乙方),双方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期限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月 31 日止,每间月租金 1500 元,乙方必须于每年 12 月 15 日前交清下一年的房屋租金,到期不交清房租的租户,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出租给其他租户。乙方在不影响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对所管理房屋进行的改造、装修或者增扩设备,或在承租的场地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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