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解除合同精选 4 篇房屋租赁解除合同 1 甲方: 乙方: 鉴于: 甲乙双方在上海所签署的关于乙方租赁甲方位于 路 号 号楼 单元(以下简称“该单元”)的租赁合同(编号: ),现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约定,于 20 年 月 日向甲方提出提前解除合同申请,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根据《租赁合同》第 条约定,乙方提出终止《租赁合同》的,甲方可没收乙方交纳的保证金
乙方同意本协议书生效后,甲方没收乙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计人民币 元整;若该保证金低于《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第 条约定的违约金,乙方还须补足其中的差额
2、甲方同意乙方于 20 年 月 日提前结束该单元的租赁,双方的租赁合同到 20 年 月 日终止
3、乙方应在本协议书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 年 月 日至房屋退还之日所产生的水电费及其他费用、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物业管理费 元、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房屋租赁费 元
前述水电及其他费用应首先结算至本协议生效之日,同时乙方须另行支付押金 元,根据乙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至房屋退还之日实际产生的水电及其他费用,该押金多退少补(不计息)
4、乙方承诺,于 20 年 月 日前根据《租赁合同》第 条约定返还符合正常使用后状态的该单元,并将该单元内的所有物品全部搬清、注销乙方注册于该单元内相关信息(如有,乙方须签署承诺函),与甲方办理该单元的交房手续(双方特别约定:如乙方注册于该单元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等信息,乙方须于前述时间内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并及时提供相关注销办理证明
若未能在前述时间提供出相关注销证明的,则每迟延一日,视作延期交房一日,超过协议生效 30 日还未注销掉相关信息的,应当另外赔偿甲方相当于第一年 3 个月月租金的违约金)
20 年 月 日后,乙方遗留在该单元内的物品视为遗弃物,甲方可搬离、丢弃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