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合转租合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受让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甲、乙双方根据《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标的甲方自愿将位于 乡(镇、街办) 村(社区) 村 组 的 块地块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乙方,出租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蔬菜、水果生产经营
第二条 出租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期限为 30 年,自 20XX 年 4 月 30 日至 2047 年 4月 30 日止
第三条 出租以现金支付,方式、时间:逐年支付:于每年的 8 月 30 日前支付下年度租金,每亩每年为 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并每亩每年递增 10 元,大写:壹拾元整
到2047 年 4 月 30 日前乙方把土地恢复为种植水稻
第四条 土地的交付1、甲方于 20XX 年 4 月 30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2、土地交付的标准为: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有权获得土地出租收益,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出租的土地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坏出租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城乡环境规划、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出租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出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的其他补偿由甲方享受
5、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享有该出租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2、出租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收回时,有权获得出租土地后的青苗补偿、投资权属明确归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