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汇编九篇承揽合同 篇 1 一、概念 《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承揽合同的特征 在承揽合同中,提出工作要求,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按约定猎取酬劳的一方称为承揽人。承揽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三、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揽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就是说,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的权利意味着对方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此处仅就双方的义务进行阐述。 1.承揽人的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材料检验的义务。 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的义务。 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的义务。 2.定作人的义务 根据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支付酬劳的义务。 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 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 四、承揽合同的解除 承揽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所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这种信赖关系遭到破坏,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1.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是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除此之外,当事人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揽合同 篇 2 房主人: 承建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乙方在承揽建设甲方私人住宅主体工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建筑项目:私人住宅主体项目。 二、建筑面积:按实际板面计算。 三、承建方式及施工准备:按甲方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