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协议书集锦 10 篇担保协议书 篇 1 编号:z-东南亚-061017 (游客) (乙方)委托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签证中心代办新加坡个人旅游签证业务,双方就代办签证的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签证费为¥ /人,乙方在办理委托代办手续时交与甲方。 二、乙方保证覆行如下务: 1.所提供的签证资料真实,准确; 2.守新加坡的法律规定,于签证有效期内按时回国,决不滞留境外; 3.乙方在第一次出境回国后,将护照原件交给甲方向新加坡领事馆办理销签手续,所需 35 个工作日办理。 三,乙方若在新加坡发生逾期滞留或违反新加坡法律法规作为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 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五,其他约定 若乙方因提供的签证资料不实而被拒签,同意支付甲方拒签费每人贰佰元人民币。甲方又权利就因此产生的名誉损失要求乙方赔偿。 本人已清楚明白地了解根据本担保书所负有的责任,本人会谨此明示,一旦担保实现,本人会放弃对担保书提出任何抗辩的权利。 申请人签名: 2 年 月 日担保协议书 篇 2 保证人一旦与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就意味着其有代债务人履行主合同义务的可能,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根据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按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以下条件下保证人可以免责: 因合同的意思表示有瑕疵而免责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实践中应把握:一是必须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要有故意,假如仅仅是债务人一方有故意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或者保证人碍于主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情面,或者保证人受一方当事人的行政命令而提供保证的,均不能免除责任。二是必须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实施了恶意串通的行为,足以使保证人受骗上当。假如是双方当事人各怀不同的目的,未经串通,由于保证人的过失而提供保证的,仍应承担责任。三是由于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恶意串通欺骗保证人签订了保证合同的事实,且保证人无过错。 2、主合同债权人实行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应注意:一是欺诈、胁迫的主体只能是主合同的债权人,而不包括主合同的债务人,因为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签订的,主合同的债务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如保证人因受主合同债务人的欺诈、胁迫而与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