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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 1 出租方 承租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座落于深圳市 区 房屋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乙方租用房屋时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乙方租赁出房屋只能作住宅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功能
第四条:该出租房的租金为每月 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签订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交纳房屋押金 币 万 仟 佰 拾元整
押金属乙方所有,如乙方违反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租约期满结算后退回给乙方
第五条:交租方式为每月交一次, 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
每次交租为当月日期前交纳房租
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月按拖欠部分的 2%加收滞纳金,拖欠租金天以上的,甲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追回所拖欠的租金及滞纳金,另扣除押金
第六条:1、租赁期间,每月的管理费、水电费、电话费、网络费、煤气费、电视管理费及卫生费均为乙方负责
2、租赁期满,乙方须按时将房屋原状归还甲方,如有需结租须提前三十天与甲方协商
3、合约中止,乙方须迅速搬走全部属于乙方的家私以清手续,不得借故不交门匙,故意阻滞时间,若合同期终止满三天,乙方家私仍未搬走,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4、租期未满,甲乙双方不得借故解除合同,若有特别原因需要在租期未满时解除合同,当事人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甲方违约,甲方双倍赔偿租房押金给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