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民事诉讼案件分析报告 无效婚姻的民事诉讼案件分析报告 1994 年 7 月 2 日,时年 18 周岁的女青年阿右以其表姐本莫的`名义与山东籍男子朱某登记结婚
1995 年生一男孩
1999 年 7 月,阿右离家出走,并于 2024 年 5 月 8 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朱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该案案由的确定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婚姻无效纠纷
理由是阿右在与朱某办理结婚登记时年仅 18 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属无效婚姻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
理由是阿右某某在与朱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且两人实施了弄虚作假的欺骗行为取得结婚登记,其同居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撤销婚姻纠纷
理由是阿右在与朱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取得结婚登记,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不合法,人民法院应予撤销
第四种意见认为,虽然阿右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并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但该案既不是婚姻无效纠纷,也不是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应定为离婚纠纷,原因在于: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姻无效
本案中阿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年方 18 岁,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其在起诉时已经27 岁,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逝,不能以无效婚姻处理
第二,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该案中并不存在因胁迫结婚的情形,因此,阿右不能行使撤销权
第三,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