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民事诉讼案件分析报告 无效婚姻的民事诉讼案件分析报告 1994 年 7 月 2 日,时年 18 周岁的女青年阿右以其表姐本莫的`名义与山东籍男子朱某登记结婚。1995 年生一男孩。1999 年 7 月,阿右离家出走,并于 2024 年 5 月 8 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朱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该案案由的确定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婚姻无效纠纷。理由是阿右在与朱某办理结婚登记时年仅 18 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属无效婚姻。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理由是阿右某某在与朱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且两人实施了弄虚作假的欺骗行为取得结婚登记,其同居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撤销婚姻纠纷。理由是阿右在与朱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取得结婚登记,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不合法,人民法院应予撤销。 第四种意见认为,虽然阿右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并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但该案既不是婚姻无效纠纷,也不是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应定为离婚纠纷,原因在于: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姻无效。本案中阿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年方 18 岁,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其在起诉时已经27 岁,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逝,不能以无效婚姻处理。 第二,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案中并不存在因胁迫结婚的情形,因此,阿右不能行使撤销权。 第三,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阿右于 1994 年 7 月 2 日与朱某办理结婚登记,虽是弄虚作假取得,但并非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该案不能以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立案。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中第 4 条内容就是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阿右与朱某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结婚登记证,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