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担保合同汇编 7 篇有关担保合同范文汇编 7 篇 在人们越来越信任法律的社会中,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担保合同 7 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担保合同 篇 1 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尽管我国合同法并未单列一章进行规定,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不重要,而是因为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规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提醒各位订立担保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不要人情担保 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到时被担保人无力偿还须由自己负连带责任时,悔之已晚。 二、不要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预担保) 这种担保违反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纳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三、不要贿赂担保 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 四、不要无知担保 有些人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做审查,对担保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方式也没明确约定,便盲目在担保合同上盖章,等到出了问题才如梦方醒。 五、不要无效担保 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有资格做担保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假如由这些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作担保,会因不合主体资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点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多加注意。担保合同 篇 2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合同中有约定的,根据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