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湖高新区营造创新氛围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把松山湖高新区建设成为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和《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争创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实施意见》,为营造创新氛围加快集聚科技创新资源,鼓舞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推动科技与产业结合,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松山湖管委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政策适用范围和进展重点(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松山湖高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全额财政供给单位)。(二)重点进展高端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现代服务业等松山湖高新区主导产业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第二条 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 设立松山湖高新区科技进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每年从高新区税收分成中按不低于 10%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营造高新区创新氛围、鼓舞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加快推动创新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在科技专项资金中设立松山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促进松山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第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一)松山湖管委会成立科技进展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科技专项资金工作。(二)领导小组下设松山湖科技进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松山湖科技资金办”),承担科技专项资金的日常工作。第四条 加强对重大科技专项等的配套资助 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立项的科技项目,根据该科技项目的综合情况,经高新区组织评估,原则上按不超过 1:1 比例给予配套,特别情况可根据最高 1:2 比例给予配套资助。第五条 鼓舞各种形式的研发机构建设(一)对以下研发机构,高新区实行“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1、在高新区新组建或整体迁入高新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讨论开发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2、在高新区新组建或整体迁入高新区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企业工程技术讨论开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3、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著名企业、跨国公司在高新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东莞高新技术产业重点进展方向的大型企业研发机构;4、境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设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5、境内外组织、企业等在高新区建设的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二)高新区内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和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共享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