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4) 柳政发〔20XX〕59 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0《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柳州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 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XX 年 11 月 28 日 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4〕第 504 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24〕第 165 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建房〔2024〕1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住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建帐、核算到户、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法律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可以设立或指定一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承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核算、监管等工作。 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可以行政划拨或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未配置电梯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