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保障招标代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独立法人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经营行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 考核方式、依据及内容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实行加分扣分制,考核基本分为 100 分,考核结果分为 A、B、C、D 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在100 分(含 100 分)以上的为 A 级,80 分(含 80 分)至 99 分的为 B 级,60 分(含 60 分)至 79 分的为 C 级,60 分以下的为 D级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加分扣分应依据下列文书认定:(一)有关部门表彰或投诉处理决定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六)经有关部门和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经营状况、管理体制、内部管理,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执业道德、履职情况以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等
(一)经营状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