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费业主能否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欠费业主能否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1、从法理上讲,业主在小区内的选举权或被选举权是其拥有物权的体现。 只要该权利是在法律框架下行使,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也不应加以干涉。业主所享有的相关法律权利,因其购买某个物业而获得,因物业的存在而存在。业主在业主大会中的成员权最基本体现之一就是享有业主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任何非经正当理由而剥夺这个权利或者其中一部分的做法都错误的,也是违反宪法精神的。 2、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较广泛的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一项基本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 6 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并享有被选举的权利。因此,从法律角度看,业主是否具有被选举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最主要的前提就是基于他是否具有业主即房屋产权人的身份。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是根据业主大会法定多数业主的意愿选举出来的,别的任何人无权加以干涉。业主选举或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是行使自己私有财产权,而这个权利是受我国宪法保护的,即使是行政管理部门也不能加以干涉。因此,小区办剥夺欠费业主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资格的做法是错误的。 3、欠费问题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间的一种民事纠纷,与业主是否有资格被选举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没有关系。 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间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产生了按时交费的合同义务,所以,与按时交费义务相对应的应该是业主享有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业主因这种权利问题与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纠纷,发生欠费问题,这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问题,就在合同法的范围内解决。而欠费业主也是业主,他是否应该当选应通过全体业主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因此,这种欠费纠纷可以通过协商的途径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而不应和业主的被选举资格搅在一起,更不应该作为业主被选举资格的限定条件。况且,业主欠费的原因很多,不能一概而论。 4、换言之,业主按时缴费义务和业主享有的业主委员被选举权是两个完全不同层次的概念。业主基于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按时交费义务是一种合同义务,欠费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应在合同法的范围内加以解决。而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则是其私有财产权(物权)的体现,业主能不能够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能由其是否享有物权和是否拥有业主身份来决定。欠费业主也还是业主,其是否应该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应通过业主大会民主投票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