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的效力分类 1、效力待定的行为 合同成立后,要么走向有效,要么走向无效,并且是自始的有效或无效;在有效或无效之前的状态就是效力待定状态;即使合同最后走向无效,也没有缔约过失责任假如行为时是限制行为能力,但过一段时间后取得了完全行为能力,追认权就不再是法定代理人行使,而是已经取得完全行为能力的本人。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效力待定合同的撤消权不需要经过法院,通知即可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相对无效 不能因为一种行为可以撤消就认为是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不能因为一种撤消权不能行使就认为其他撤消权也不能行使; 可撤销合同本身从一开始就有效,但假如撤消后自始无效; 合同撤消后产生的后果和宣告无效的后果相同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73、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