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物品抵押借款合同 民间物品抵押借款合同篇一: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同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从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借款金额 元,借款期限为 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甲方规定的帐户之日起计算,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五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借款金额 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 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借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抵押期间内,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 乙方认为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需办理财产保险的,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单上应填写或注明乙方为被保险人,并与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
甲方应将保险单证交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抵押期间内,假如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作为保证金,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在借款人未足额清偿债务之前,甲方不得动用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十一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 30 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内,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