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为法律规范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管理,促进社会辐射环境检测行业有序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江苏省环保厅印发了《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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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管理,促进社会辐射环境检测行业有序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自愿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认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本省境内注册并拥有固定办公、实验场所,从事辐射环境检测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通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认定的检测项目、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相应的辐射环境检测业务
第四条 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检测机构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电离辐射类和电磁辐射类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验收监测和调查报告的现场监测等工作,并可承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辐射监测任务
乙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除Ⅰ类放射源和移动探伤等高风险源以外的电离辐射项目或电磁辐射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第五条 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