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法律顾问聘请合同 1 聘请方(甲方): 联系人: 受聘方(乙方):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事项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一 、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 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在下列方面为甲方提供常常性法律服务。 1,对甲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2,协助甲方进行草拟、修改、审查法律文书,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应邀参加甲方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或谈判; 4,协助甲方展开法律普及活动,帮助甲方建立内部法律事务机构; 5,应邀参加甲方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纠纷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6,若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以及其它民事代理或刑事辩护性质的活动时,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应优先接受委托,并按收费标准给予适当优惠。 7,其他与甲方有关的法律事务。 二、甲方的义务: 1,提供有关事实证据材料,及本单位有关的信息资料; 2,承担法律顾问在办理法律事务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委托审计、鉴定、公证、查档及其它用于编写资料的费用等。 三、乙方的义务: 1,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2,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 3,保守甲方事务秘密。 四、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 、常年法律顾问费每年为人民币 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一次性付清。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常年法律顾问费后,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 六、本合同在双方签署(或由甲方实际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后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律师在签订合同前已提供的预备性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聘请方: 受聘方: 代表人(盖章): 代表人(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法律顾问聘请合同 2 甲方:(个人) 住所: 电话: 乙方:(律师) 住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聘请个人顾问的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担任甲方的个人法律顾问,乙方应就甲方有关个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等事务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