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集 15 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1 为了使天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海古城工程项目顺利开展,并满足施工要求
经借款方与贷款方商定借贷条文,并共同遵守此合同,本着诚信借贷的原则而特别签定此合同
借款单位: (简称借款方) 贷款单位: (简称贷款方) 根据《建筑流动资金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行,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规定 70 天,贷款额为人民币 40 万元,大写肆拾万元整用于通海古城工程项目
第二条: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由于借款方无法交纳天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 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通海古城工程项目之保证金,借款方才向该工程施工劳务方(贷款方)提出借款,本着诚信借贷的原则,贷款方贷给借款方 40 万元(大写:肆拾万元整),加上借款方自有的 60万元(大写:陆拾万元整)共计:100 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交给天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借款方交给天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海古城工程项目之保证金
第四条:借款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假如不能满足通海古城工程项目劳务施工方的正常施工条件(见该工程主合同及补充协议),贷款方(劳务施工方)将追究借款方经济责任
并且由借款方(担保方)退还贷款方的全部款项,以及前期所有经济损失赔偿(前期 13 万元(壹拾叁万元整)借款
第五条:赔偿及退款资金来源:前提是先退还贷款方贷给借款方的
53 万元(大写:伍拾叁万元整)现金全部退还贷款方之后,由借款方交给天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中的 60 万元(大写:陆拾万元整)作为赔偿资金
并且由天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将以上赔款赔偿给该工程的劳务施工方(贷款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