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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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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1 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理价值分析1.1 公司自身进展的需要。公司作为市场经营活动的一方主体,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成立的主要目的是获得经营利润。公司生产的商品和消费者的货币交换的过程,其实就是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形成的过程,公司的稳健运行离不开债权关系的调整作用,良好的债权关系,能够为公司赢得更多的客户,促进公司的进展,为此,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也是在为公司自身的进展打基础。1.2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重要成员,其目的和公司成立的目的一致即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相比较于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来说,债权人与公司的关系不如前者密切,甚者将债权人置于“局外人”的地位,对于债权人的利益维护来说是及其不利的。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公司股东享有各种权利,而公司对债权人则没有这样优厚的待遇,股东的投资安全得到了保障,债权人的交易却完全陷入困境当中,因此应优先照顾债权人的利益方可使两者的利益达到平衡,符合公平正义价值理念的要求。1.3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庇护”。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对股东本身、公司及债权人有着不同的影响。对股东个人而言,其是该项制度的直接受益者,避开了自己的财产利益受损;对公司来说,有限责任制度,能够激发股东投资公司的热情,快速充实公司的资本,同时也使得公司独立财产权更好地行使;然而该制度对公司债权人来说,则是弊大于利,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促使债权人只能以公司的经营好坏来决定自己的受偿效果,对债权人的保护是及其不利的,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似乎在风险的分配上为股东撑起了“保护伞”,将更多的风险转移到了债权人身上,不利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平交易关系的建立。2 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2.1 债权人猎取公司经营信息的难度增加。在“两权”分离的公司治理模式下,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权人,有猎取公司经营状况信息的权利,更加有利地保障了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而与之相对应的债权人则没有这样的优惠条件,债权人的“知情权”在《公司法》的规定中并未得到体现。2024 年《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以前,法定注册资本制的存在可以算作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担保制度,债权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有了保障。2024 年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股东的出资由实缴制向认缴制转变,从而使得公司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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