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舞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以及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负责本省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