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4)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ZBCR20XX0020001 淄政办字〔20XX〕1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 年 1 月 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保障机制,维护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避雷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统一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财政、审计、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社区四位一体工作体制的要求,承担辖区内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应当在完成核对后,由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划转到当地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