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屋租赁合同书(三篇)_租赁合同 我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深圳房屋租赁合同书》,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还可以找到更多《深圳房屋租赁合同书》
第一篇:深圳房屋租赁合同 立契约书人: 出租人 承租人 兹为租赁房屋事订立租赁契约如下: 第一条 租赁房屋所在地及使用范围: 第二条 租赁期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计 年 月
第三条 租金议定为每个月人民币 元正,乙方应于每月 日以前交付甲方
第四条 乙方应于本契约成立时,交付甲方人民币 元之担保金即押租金
第五条 使用租赁物之限制: 一、本房屋系供 之用,不得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险物品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全部或部份转租、出借、顶让或以其它变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三、房屋有改装施设之必要时,乙方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自行装设
但不得损害原有建筑结构
第六条乙方及其家人、雇用人、使用人等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因乙方之过失致房屋毁损、灭失者,乙方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第七条 房屋因自然之损害有修缮必要时,由甲方负担
房屋零星修理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租赁期间内之房屋税、地价税及因租赁所得应纳之综合所得税,由甲方负担
水电等其它因乙方需要所生之费用由乙方负担
最后一期水电、瓦斯等应由乙方负担之费用,乙方应于迁离前向甲方结清 第九条 本契约租赁期限未届满前,一方拟终止租约时,应得他方之同意并赔偿他方一个月之租金额,作为损害赔偿
第十条 乙方如有下列情事,甲方得终止租约并请求损害赔偿: 一、违反第五条之规定者
二、积欠租金额达二个月以上,经甲方催告限期缴纳仍不支付者
第十一条 房屋因自然之损害经甲方修缮后仍不堪使用,乙方可终止租约
第十二条 于租期届满或契约终止时: 一、乙方应即将房屋回复原状迁让交还甲方
如遗有任何家具杂物、装修或改造之物者,视作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