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用地规划和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升我市产业集聚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强化配套服务功能,探究“工业邻里中心”模式,促进新型产业用地进展,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相关政策要求,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混合用地是指城市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筑功能使用需求为主体的复合性用地模式,主要包括土地混合利用和建筑复合使用方式,使单一宗地上具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用途
第三条引导功能用途互利的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科技孵化、数据中心等多种新型产业功能,及配套总部、行政办公、商务、会议会展、居住等相关配套服务用地混合布置、空间共享,支持部分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统筹与整合建设
第四条混合用地依据城市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布局,原则上在新供项目用地中合理安排;属更新改造区域的已出让项目用地,按规划布局可以混合用地的,原则上政府收回后按规划用途重新出让
第五条混合用地主要用途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 70%;兼容商业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 30%,其中零售商业及餐饮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 10%,服务型公寓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 20%,且不宜采纳套型式设计
第六条产业集聚区的工业、仓储物流用地比例不得低于 60%
严控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不得以编制产业集聚区各类规划为由减少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总量
第七条混合用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照规划管理
要严格按国土空间规划统一布局安排管理使用混合用地,避开用地的随意性
要坚决避开借混合用地之名搞开发
(二)坚持科学规划理念
合理确定混合用地类型及比例
对于有条件进行功能混合的用地,要明确地块主导功能和主导功能建筑规模的最低比例,明确地块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