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4) 焦政办〔2024〕111 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城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仔细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04 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 165 号令)、《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房产管理机构负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