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抗旱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切实增强干旱风险意识,提高抗旱应急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时效性,提升抗旱减灾的应变能力,保证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轻旱灾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进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水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防总《抗旱预案编制大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级标准 根据干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 级: 特别重大(Ⅰ级)干旱灾害包括: 1.灌溉农业区(包括河西走廊各灌区、沿黄万亩及以上灌区,以下同)3~6 月份的失灌率大于 25%,或 7~10 月和 11~下年1 月失灌率大于 35%; 2.雨养农业区(指灌溉农业区以外的农牧区,以下同)的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 70%以上,且严重缺墒面积达到受旱面积的 60%; 3.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大于农村总人口的10%; 4.兰州市缺水率为 20~30%、持续时间大于 40 天,或缺水率大于 30%、持续时间大于 20 天。 重大(Ⅱ级)干旱灾害包括: 1.灌溉农业区 3~6 月份失灌率达 11~25%,或 7~10 月、11~下年 1 月的失灌率达到 21~35%; 2.雨养农业区的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 45~70%,且严重缺墒面积达到受旱面积的 60%; 3.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 7~10%; 4.兰州市缺水率为 5~10%、持续时间大于 90 天,或缺水率为 10~20%、持续时间大于 60 天,或缺水率为 20~30%、持续时间达 20~40 天,或缺水率大于 30%、持续时间达 10~20 天。 较大(Ⅲ级)干旱灾害包括: 1.灌溉农业区 3~6 月失灌率达 5~10%,或 7~10 月、11~下年 1 月失灌率达 10~20%; 2.雨养农业区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 20~45%,且中度以上缺墒面积达到受旱面积的 50%; 3.干旱引发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 5~7%; 4.兰州市缺水率 5~10%、持续时间达 31~90 天,或缺水率为 10~20%、持续时间达 21~60 天,或缺水率为 20~30%、持续时间达 11~20 天,或缺水率大于 30%、持续时间达 8~10 天。 一般(Ⅳ级)干旱灾害包括: 1.灌溉农业区 3~6 月失灌率低于 5%,或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