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债权人申报债权方法分析摘要:破产企业债权人申报债权是破产债权调查与债权确认的基础,是破产企业债权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
所以,必须明确破产企业债权的法律认定标准,严格履行破产债权的申报程序
本文以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债权申报为讨论视角,立足法理视角,从破产债权申需满足条件与分类出发,探讨破产债权的申报方法
关键词:破产企业债权人申报债权一、破产债权申需满足条件与分类(一)满足条件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企业破产之后具备的破产债权是将普通性质的民事债权作为基础,在债务人宣布破产之后转化出来的,与普通的民事债权存在本质差异,在清偿办法、清偿额度以及清偿程序上都表现出独有特质[1]
结合法律条文,破产债权必须具备以下四项基本条件:第一,企业在正式宣告破产之前成立的债权才可能成为破产之后的破产债权
第二,企业破产债权必须具备破产人的请求权利和财产请求权利,二者缺一不可
第三,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必须是破产企业拥有的财产当中存在的,已经获得了公平清偿的并且可以实施强制性执行的债权
第四,企业的破产债权必须是在企业依法破产流程中的受偿债权
(二)债权分类
从不同角度出发,可以将企业破产债权分为不同类型,而立足法理视角,可以将企业破产债权划分为如下类别:第一,企业债权人针对企业破产之后连带债务人具备的债权
第二,破产企业在破产之前具备的担保债权人所具有的债权
第三,破产企业的管理者与破产企业解除管理关系之后或者契约规定的债权
第四,企业在宣布破产之前的经济活动中组建的不存在财产担保的债权
第五,针对破产企业全部债权中,附加期限界定与附带条件的债权
第六,破产企业债权当中拥有财产担保但是实践中无法享受到优先清偿的债权
第七,破产企业的连带债务人以及依据法律程序确定的保证人所具备的求偿权利
本院受理破产事件概况:截至目前,2024 年至今共收到 102 起破产案件,其中新施